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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软件:《中国软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2021-12-29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经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
全面预算、风险管理和法治建设等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决策、全面预算方案、全面风险
管理和法治建设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投融资工作组、预算工作组、风控与
法治工作组,分别负责委员会相关事项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的前期准备及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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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项目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实施进行检查;
    (三)对公司财务预算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战略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有关战略规划的前期准备
工作,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拟订的公司
或子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等书面材料,提交战略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投融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研究决策有关投融资事项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融资工作组进行初审,签署立项意见书后,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
准立项,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
投融资工作组;
    (四)投融资工作组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在经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预算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研究决策有关预算事项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经公司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和编制的初步预算方案;
    (三)公司预算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第十三条 风控与法治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有关全面风险管理、
法治建设等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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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根据需要提交审批的有关全面风险、法治建设等的计划、方案和报告
等。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组、投融资工作组、预算工作组、风控
与法治工作组提交的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至少三个工作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工作组组长、投融资工作组组长、预算工作组组长、风控与
法治工作组组长,可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需要,列席相应的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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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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