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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软件:中国软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0536         证券简称:中国软件       公告编号:2023-027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
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
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1-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和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规
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
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
    (2)在判断亏损合同时,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
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
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
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
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
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
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2-
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
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
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截至修改日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
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
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
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
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3-
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全部 3 位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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