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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晶光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3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结合本
行业发展趋势及人才市场的现状,统筹规划并逐步推行员工持股、期股期权等激
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经理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需有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
应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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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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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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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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