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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晶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3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需有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由公司

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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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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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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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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