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23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需有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由公司
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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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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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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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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