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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晶光电: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1-01-06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证券代码:600537




                     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一月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
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
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
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
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录
声明 ............................................................................................................................... 3
释义 ............................................................................................................................... 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6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6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8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9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9
       七、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权利限制的情况.......................... 10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11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11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12
       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14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15
       十三、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16
       十四、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16
       十五、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6
       十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17
       十七、结论性意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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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亿晶光电      指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古汉宁

勤诚达投资             指   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勤诚达集团             指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勤诚达控股             指   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
                            古耀明将其持有的勤诚达控股 99%股权无偿赠与古汉宁,上市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古耀明变更为古汉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本报告书/核查意见      指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赠与合同》           指   古耀明与古汉宁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赠与合同》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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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范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
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和《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古耀明先生与其子古汉宁先生签署《赠与合同》,将
其持有的勤诚达控股 99%股权无偿赠与给古汉宁先生。本次股权赠与是亿晶光电
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做出的安排,为同一家族控制下的内部股权
结构调整。

     本财务顾问就权益变动的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
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
要求相违背。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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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汉宁,男,中国国籍,香港永久居留权。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
任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亿晶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
副主席。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的核查

     经网络查询并根据信息披露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权赠与,支付对价为零,不涉及收购资金。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勤诚达控股 99%股权外,信
息披露人无控制或参股的其他核心企业。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权的情况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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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
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基本熟悉和掌握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
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
力。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
义务能力的核查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约定其他附
加义务。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
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最近五年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
披露义务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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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
促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
求,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协助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化运作和管
理上市公司。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2020 年 12 月 29 日,勤诚达控股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古耀明先生将其所
持有的勤诚达控股 99%股权以无偿赠与方式转让给古汉宁先生。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古耀明先生与古汉宁先生签署《赠与合同》,合同约
定古耀明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勤诚达控股 99%股权以无偿赠与方式转让给古汉宁
先生。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已对该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出具(2020)深证字第 150313 号公证书。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勤诚达控股 99%股权赠与事项已过户完成。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古耀明与其子古汉宁签署《赠与合同》,将其持有的
勤诚达控股 99%股权无偿赠与给古汉宁。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古耀明先生持有勤
诚达控股 99%股权,勤诚达控股持有勤诚达集团 100%股权,勤诚达集团持有勤
诚达投资 100%股权,勤诚达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254,696,21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1.65%,古耀明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古汉宁持有勤诚达控股 99%股权,为勤诚达控股实际控制
人,勤诚达控股持有勤诚达集团 100%股权,勤诚达集团持有勤诚达投资 100%
股权,勤诚达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254,696,21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65%。

     因此,古汉宁受让古耀明持有的勤诚达控股股权构成了间接收购亿晶光电。
通过本次股权赠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古耀明变更为古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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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前,亿晶光电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亿晶光电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权利限制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为勤诚达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
254,696,21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65%,其中质押股数 72,74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18%,占勤诚达投资持股的 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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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本次权益
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权赠与,支付对价为零,不涉及收购资金。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
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的计划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及
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对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计
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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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
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
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了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
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如下
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
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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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
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
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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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

      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实体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实体不主动寻求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为避免与上
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
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的经营主体,或
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
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
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
受的一切损失。”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实体与上市公司不存
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形,同时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
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
避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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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0 年 12 月 23 日,亿晶光电拟向控股股东勤诚达投资借款,借款额度不
超过 10 亿元,自第一笔借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借款年利率不超过 6%,按
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息,按月付息。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勤诚达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情况,详见上市公司 2019 年年报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
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
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上述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
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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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

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
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核查意见“第十二、对关联交易
情况的核查”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四、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
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交易系统买卖亿晶光
电股票的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

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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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原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
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
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
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十七、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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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竟乾             王建华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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