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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2021-01-30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1-001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或“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公告》(临 2018-084 号),对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涉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钢国贸”)诉天津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9-041 号)中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天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诉
讼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
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945 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
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 1-1-10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小店区长风街 115 号;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
新区塘沽东大沽监路西侧。
     二、一审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41,184,848 元,并自 2013 年 7 月 31 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三至五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本诉其他诉讼请
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 318,921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
易有限公司负担 63,784.2 元,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
司负担 255,136.8 元,反诉受理费 14,076.8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
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三、二审判决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18,921 元,由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山
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各负担 159,460.5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会计准则要求,上述案件所涉及的本金已全
部确认预计负债 4,118.48 万元,利息及诉讼费用已确认预计负债 1,283.77 万元,
共确认预计负债 5,402.25 万元。该案件涉及的利息及诉讼费用将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 91.65 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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