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2021-04-30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
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焦煤集团”)控制的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
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以外的山西焦煤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
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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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利率的标准: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及公司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
定的利率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给予的存款利率
不低于公司主要合作商业银行。
(二)贷款利率的标准: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
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
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结算之外的其他金融
业务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时,还须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
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最新监管要求规定的情况。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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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
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
案,明确相应责任人。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
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
事项。
(二)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
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监管要求。
(五)财务公司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
事项。
第十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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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
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
失的,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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