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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2021-05-27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1-030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公告》(临 2018-084 号),对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
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诉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并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 2021-008 号)中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
审判决结果。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上海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诉
讼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 1176 号 1 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铁路嘉利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徐州市复兴南路 247 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295,37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00,375 元由原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三、二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95,375 元,由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上海)销售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案件所涉及金额已全部计提坏账,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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