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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8 月 2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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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
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传递等工作,并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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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内
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3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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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父母、子女;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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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
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
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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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
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的审核同意,才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
究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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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8
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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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务   亲属关系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所处阶段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公司名称(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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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2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公司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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