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2019-02-26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9-007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
新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作出的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 36042310001171 的法人营业执照行
政行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均上诉至
九江市中院,请求九江市中院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
典平、武宁天力及江西卓新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作出二审判
决,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的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巨通和厦门三虹不服九江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
江西省高院已作出判决,判决撤销九江市中院(2016)赣 04 行终 14 号行政判决
及行政裁定,撤销武宁县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 00011 号行政判决及行政裁定,
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江西省高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
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
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诉被告武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武
宁县市场监管局”)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福建
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和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
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作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
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
宁县市场监管局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 36042310001171
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
峡基金均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撤销武宁县法
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及江西卓新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
讼请求。九江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
金的上诉,维持原判。江西巨通和厦门三虹不服九江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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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裁定对本案
进行再审,再审案号为“(2018)赣行再 9 号”(简称“本案”)。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
的公告》(编号:临-2015-036),在 2016 年 1 月 6 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6-002),在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布《关于拟
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并在 2018 年 9 月 6 日发布《关于拟收
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一审、二审
判决结果以及再审裁定情况。
二、 本案再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2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
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六)》。根据该通知,福建稀土集团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收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2018)赣行再 9 号”《行政判决书》。根据该判
决书,江西省高院就本案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 04 行终 14 号行政判决及行政裁
定;
二、撤销武宁县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 00011 号行政判决及行政裁定;
三、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
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六)》;
2、 江西省高院作出的编号为“(2018)赣行再 9 号”的《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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