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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钨业:厦门钨业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4-01  

                        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3-023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原持股 5%以
上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现持股比例 3.58%)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日本联合材料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3]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日本联合材料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的股东,在
2006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股比例
由 10.28%降至 5.08%,权益变动比例 5.20%。你公司持有厦门钨业股份比例累计
变动达到 5%时,未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
2020 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
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将以此为戒,汲取教训,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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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将进一步敦促相关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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