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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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 215 号
致: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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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326,036,141 股,均为截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已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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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
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1.0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4、《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326,015,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0股;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
1.05、《拟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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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8、《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5,728,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307,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弃权0股。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36,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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