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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西洋:大西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5-31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

定人数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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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或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

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

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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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列席会议的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

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相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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