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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西洋:大西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5-31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运作,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

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稽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1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2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

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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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如有);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稽核部提供的提案或报告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审计稽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临时会议由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

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4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稽核部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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