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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睿科技: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6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
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
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保守国家秘密原则。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
业行业管理部门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管理工作需要,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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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3、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采集公司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信息;
    7、开展公司舆情监测,对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
大幅度波动、自然灾害等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提出应对方案建议,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8、负责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9、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一节   主要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多种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处理重大舆情、危机事件、媒
体关系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与下列对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持动态
联系,积极响应关切和诉求,做好公司价值传递:
    1、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
    6、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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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
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并在定期报告中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
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
制,及时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
司应当配合支持。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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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
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
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原则上不得单独接
受外部调研;如确有必要,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全程
陪同参加调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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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
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节   上证 E 互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
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
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
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内幕信息泄露、股价异常波
动、负面舆情等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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