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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3-17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1-031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000 万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尚未开
       庭,本次再审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最终
       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
院”)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院民申 1682 号)。因
再审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被申请人中珠医
疗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浙银
广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商银行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
民终 2769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再审申请的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 1 号
    3、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921 号

    4、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二、本次再审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主要事实与理由

    因公司与浙商银行、浙银广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9 年 4 月 16 日,公
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 2018 年 4 月 20 日中珠医疗向被告浙商银行出具的《承诺函》无效;

    2、判令被告浙商银行、浙商银行广州分行立即解除对中珠医疗银行账户内的
存款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限制,并向中珠医疗返还存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并支付利息人民币 741,666.67 元(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起,以人民币 5,000 万元
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1.5%,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
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浙商银行、浙商银行广州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中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 01 民初 469
号),判决驳回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
院”)提起上诉,2020 年 7 月 27 日,广东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
01 民终 2769 号),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初 469 号民事判决;

    2、确认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无效。

    3、驳回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295,508 元,由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7,754 元,
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7,75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95,508 元,由中珠
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7,754 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7,754
元。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 147,754 元由广东高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公司自查对外
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号)、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 2018 年年度报告》、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
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 号)、2019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
《中珠医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号)、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 2019 年半
年度报告》、2019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
《中珠医疗 2019 年年度报告》。

    (二)再审申请人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人浙商银行因与被申请人中珠医疗,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银
广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高院(2019)粤民终 2769 号民事判决,特向
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 2769 号民事判决,改判维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初 469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尚未开庭,本次再审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再审案件
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
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