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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6-01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1-072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
       诉人)

     涉案的金额:5,000 万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 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
       计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2019 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
       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00 万元。本次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
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
因再审申请人中珠医疗与被申请人浙江亿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亿上
投资”)、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枫投资”)、江上、原审第三人
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德”)、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
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或“浙江康静”)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中珠医疗不服最高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审查申请的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 1 号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 490 号 11 幢
103-9

    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
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镇前街 1 号 1 幢
201 室

    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上;住所地:浙江
省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花园风荷院

    5、原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
路 509 号

    6、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 509 号

    7、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8、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尚未开庭。

    二、本次再审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主要事实与理由

    因公司与亿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浙江爱德股权
转让纠纷一案,浙江高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
初 67 号),判决:1)解除江上、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签订的《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解除公司与忆上投资、上枫
投资、浙江康静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公司
与江上、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
《关于〈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
补充协议》;2)公司已支付给忆上投资、上枫投资的 5,000 万元定金不予返还;3)
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公司负担。

    因公司对上述判决存在异议,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述。请求:(1)撤销一审判
决,改判驳回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中珠医疗的全
部反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共同承担。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驳回公司上
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珠医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号)。

    (二)再审申请人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人中珠医疗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 67 号民事判
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向最
高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具体请求如下:

    请求最高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 67 号
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
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改判驳回各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8 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2019 年度结合
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
量,补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00 万元。本次再审案件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