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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雅达: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0-12-09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公告编号:临 2020-061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现金补偿款、诉讼费等合计约 260,645,092.0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期,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根据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结果,拟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
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刁建敏、王靖和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执行人”)
于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
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情况如下:1、公司以 1 元回购被告刁建敏持
有的公司股票 113 股;公司以 1 元回购被告王靖持有的公司股票 39,000 股;公
司以 1 元回购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 362,676 股。2、
被告刁建敏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169,972,821.11 元;被告王靖向公司支付现金
补偿 51,917,662.88 元;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35,672,341.94 元。3、被告刁建敏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 1,849,173.55 元;被告
王靖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 561,646.75 元;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
司返还现金分红 471,445.8 元。4、被告刁建敏、王靖、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对第二、三项的支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临 2019-039))。
    被告一王珏系刁建敏原配偶,被告二沈佳琦系王靖原配偶,并且刁建敏、王
靖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是王珏和刁建敏、沈佳琦和王靖的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故王珏、沈佳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号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0)浙 01 民初 1226 号。(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公告》(临 2020-024))
    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王珏、沈佳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王珏、沈佳琦请求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事实与理由
     公司就刁建敏、王靖和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执行人”)
于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和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情况如下:1、公司以 1 元回购被告刁建敏持有的公
司股票 113 股;公司以 1 元回购被告王靖持有的公司股票 39,000 股;公司以 1
元回购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 362,676 股。2、被告刁
建敏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169,972,821.11 元;被告王靖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51,917,662.88 元; 被告上 海科 漾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向公 司支 付现金 补偿
35,672,341.94 元。3、被告刁建敏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 1,849,173.55 元;被告
王靖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 561,646.75 元;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
司返还现金分红 471,445.8 元。4、被告刁建敏、王靖、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对第二、三项的支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临 2019-039))。
    被告一王珏系刁建敏原配偶,被告二沈佳琦系王靖原配偶,并且刁建敏、
王靖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是王珏和刁建敏、沈佳琦和王靖的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故王珏、沈佳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珏、被告二沈佳琦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浙 01 民初 140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第三人一刁建敏、第三人二
王靖以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共计人民币
257,562,825.93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返还现金分红(共计人民币 2,882,266.1 元)及利息损失
(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200,000 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三、裁定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民事裁定书(2020)浙 01 民初
1226 号之一》,裁定结果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
异议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
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递送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拟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诉讼阶段,目前无法就此案件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进行评估。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 备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民事裁定书(2020)浙 01 民初 1226 号之一》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