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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21H0709 号

致: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的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信雅达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已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
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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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
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20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
    7.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及 2020 年度审计
         费用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2021年5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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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共计代表股份 121,984,997 股,占信雅达股本总额的 27.7694 %。
       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会议审议的 7 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的 7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审议事项                                                     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比例
                                                                            数
1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   121,979,997 99.9959 5,000 0.0041             0    0.0000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 121,979,997        99.9959 5,000 0.0041        0    0.0000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3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   121,979,997 99.9959 5,000 0.0041             0    0.0000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4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   121,979,997 99.9959 5,000 0.0041             0    0.0000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议案
5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     121,979,997 99.9959 5,000 0.0041             0    0.0000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6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     121,979,997 99.9959 5,000 0.0041             0    0.0000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董、监事薪酬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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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7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     121,979,997 99.9959 5,000 0.0041     0    0.0000
       师事务所为信雅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及 2020 年度审计费
       用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七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
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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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第 TCYJS2021H070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吕晓红




                                                   承办律师:俞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