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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雅达: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06-04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编号:临 2021-029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4,30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927.7429 万
       股的 9.789%。其中首次授予 3,94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43,927.7429 万股的 8.969%;预留 36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927.7429 万股的 0.82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8.37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雅达”)成立于 1996 年,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简称“信雅达”,股票代码“600571”。
   上市日期: 2002 年 1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科技大厦
   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及其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票据、文档影像及自动化

处理系统技术开发及服务,金融业、油(气)业软硬件产品及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
销售及服务;电子设备、除尘器及相关电控系统的开发、设计、销售、安装和服务,
各类计算机硬件、信息安全设备和金融终端产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
产的租赁。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总资产                   1,663,814,695.53 1,508,165,365.95          1,612,077,016.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991,243,222.57     946,230,699.13     1,053,383,852.21
净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3,299,105.35     -83,438,638.56     -164,191,001.39
利润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6               0.14                 0.0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6               0.14                 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股                      0.03           -0.19                -0.37
权激励成本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73                  6.04                 1.9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39           -8.44               -11.7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耿俊岭          董事长

       2              郭华强          董事

       3              张健            副董事长
     4              朱宝文         董事
     5              李峰           副董事长

     6              徐丽君         董事、财务总监

     7              卢凯           独立董事

     8              周昆           独立董事

     9              魏美钟         独立董事
     10             陈旭           监事

     11             张云姣         监事

     12             赵宝佳         监事

     13             林路           总裁

     14             魏致善         副总裁
     15             魏宽宏         副总裁

     16             施宇伦         副总裁

     17             陈宇           副总裁

     18             韩剑波         副总裁

     19             叶晖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0             李亚男         财务部经理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信
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

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公司无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30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43,927.7429 万股的 9.789%。其中首次授予 3,940.0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927.7429 万股的 8.969%;预留 360.00 万股,约占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927.7429 万股的 0.82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8.372%。预留部分不超过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

(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08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
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万股) 占总数比例(%) 占股本比例(%)
 耿俊岭   董事长                 60             1.395           0.137
 张健     副董事长               60             1.395           0.137
 朱宝文   董事                   60             1.395           0.137
 李峰     副董事长               60             1.395           0.137
 徐丽君   董事、财务总监         60             1.395           0.137
 林路     总裁                   50             1.163           0.114
 魏宽宏   副总裁                 50             1.163           0.114
 施宇伦   副总裁                 60             1.395           0.137
 魏致善   副总裁                 40             0.930           0.091
 陈宇     副总裁                 40             0.930           0.091
 韩剑波   副总裁                 40             0.930           0.091
  叶晖     副总裁、董秘            40            0.930         0.091
  李亚男 财务部总经理              25            0.581         0.057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     3295           76.628         7.501
  骨干(495 人)
  预留                            360            8.372         0.820
  合计(508 人)                 4300          100.000         9.7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份总额的 10%。
2、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3.5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16 元的 50%,为每股 3.58 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11 元的 50%,为每股 3.56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3.5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16 元的 50%,为每股 3.58 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11 元的 50%,为每股 3.56 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
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

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40%
制性股票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30%
制性股票第二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30%
制性股票第三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40%
股票第一个解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30%
股票第二个解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30%
股票第三个解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50%
股票第一个解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50%
股票第二个解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
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 2020 年净利润 1329.91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0%;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 2020 年净利润 1329.91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 2020 年净利润 1329.91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0%;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00 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净利润 1329.91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
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0%;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净利润 1329.91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
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净利润 1329.91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
三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0%;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00 万元。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净利润 1329.91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

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 以 2020 年净利润 1329.91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
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0%;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
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
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完成比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
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结果          达标              达标              不达标
绩效考核          A≥80             80>A≥60         60>A
标准系数          1.0               0.8               0.0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 60 及以上,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绩效考
核为 60 以下,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未来

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 350%、500%、650%的指标,以及 2021-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
8000 万、10000 万的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份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
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
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
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

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
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
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
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

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
终止实施,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
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
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
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
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四)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
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
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
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
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事宜不负
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
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
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首次授予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3.52 元。
(二)预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 39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 13,868.80 万元,前

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
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份,则 2021 年-2024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940.00      13,868.80   5258.59 5778.67 2253.68      577.87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
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