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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雅达: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3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雅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和审慎研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6月22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6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3.36元/股的调整后
授予价格向50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912万股。


       独立董事:卢凯、周昆、魏美钟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