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31
法律意见书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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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22H0759 号
致: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
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信雅达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已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
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30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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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
的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 2021 年度审计
费用的议案
8. 关于拟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2022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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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
1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17,187,685 股,占信雅达股本总额的 24.57%。
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会议审议的 9 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
根据表决结果,九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
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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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075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
吕晓红
经办律师:
俞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