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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7  

                                                                               法律意见书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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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22H1404 号

致: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雅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信雅达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已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
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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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
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2022
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
   15 人,共计代表股份 117,531,485 股,占信雅达股本总额的 24.48%。
    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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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会议审议的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该项议案需要以特别决议审议。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
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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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40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



                                                         吕晓红



                                             经办律师:



                                                         俞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