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02-27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张永泰、卢太平、陈颖洲、荣兆梓,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委托淮南矿业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的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后,经审慎
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我们认为:
1、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由于涉及问题较多、程序较复杂,有关各方仍需沟通
协调并进一步细化、修改和完善重组预案,重组预案尚未最后形成,且重组预案
需要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安徽省国资委等的预审核并获得其原则同意后,公司
方能召开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预案,公告并复牌,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3 月 9 日起继续停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委托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港务
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
1 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港务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2 亿元的委托贷款,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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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其流动资金,有助于缓解港务公司短期资金压力,保障其经营资金需求,同
时从整体上提高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益。该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该议案。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作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