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皖江物流: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2015-03-13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15-029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 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3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0 日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原芜湖港储运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发行的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3
月 2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芜湖港(122235)。

    3、发行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5.00 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品种,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2]1460 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4.99%,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
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
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3 年 3 月 20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20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3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20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3 月 2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9 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按照《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
芜湖港”票面利率为 4.99%,每手“12 芜湖港”(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49.9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3 月 19 日。

    2、本次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0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 2015 年 3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芜湖港”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发行人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发行人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发行
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2 芜湖港”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
为 39.92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芜湖港”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9.90 元(含税)。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长江中路港一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

    联系人:牛占奎

    联系电话:0553-5840085

    传真:0553-5840085

    2.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电话:010-60833560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2 芜湖港”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3 日
           附表:“12 芜湖港”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
19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