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4-30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草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宜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
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拟订《安徽皖
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订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订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
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相关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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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
(二)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保护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与《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三)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
划》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
(二)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
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
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
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4、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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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
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及以上的事项。
5、公司不会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
息之情形。
(五)利润分配周期: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
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和机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若年度实现盈利而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接受所有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
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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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本规划自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 6 月 29 日)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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