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04-30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 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安徽皖
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中,全资子公司淮矿电燃公司委托中
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向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为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委托贷款占用资金余额 300,695,131.25
元,资金占用利息 21,773,314.58 元,该事项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具体资金往来情况请参见《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 50,000 万元。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担保说明如下:
因淮矿物流公司出现重大信用风险事项并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收到安徽省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破(预)字第 000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淮矿物流公司的重整申请,淮矿物流公司资产不能满足清偿债务的需要,且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本公司为上述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2015 年 1 月 9 日偿还担保债务(含利息)201,251,570.36 元、
201,330,000.00 元。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
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20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