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董事会关于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2015-04-30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说明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
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5-43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能对公司原子公司物流公司 2014
年期初金额为 639,483,794.43 元的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
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2014 年 9 月末物流公司对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共计提坏账准备 876,857.34
万元,由于物流公司应收和预付款项的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确定当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以及对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的影响。
3、2013 至 2014 年度,物流公司对部分未规范操作的商贸银业务按总额法
列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判断所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影
响的金额。
4、201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4252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
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无法判断立案调查所涉及事项及结论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
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
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
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
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
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对 1.2.3.4 项保留事项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该保留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
泛性。因此,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注册会计师认为:上述保留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
定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董事会同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
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
事会将带领经理层在继续保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抓紧协调各相关方包括
但不限于物流公司及其管理人、物流公司的战略客户及主要债务人等,针对上述
第 1.2.3 项保留事项,获取审计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及时作出会计判断和会
计调整;针对上述第 4 项保留事项,我们将在中国证监会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
进行专项整改。
2、经理层意见:认真执行董事会为消除上述保留事项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全力做好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
效益。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对上述 1.2.3 项保留事项,尚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以确定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对于上述第 4 项保留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