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5-06-18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15-069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 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江物流”)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4252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
立案调查(公告编号:临 2014-081)。
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编号:处罚字[2015]1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皖江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
依法拟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经查明,皖江物流涉嫌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皖江物流 2012 年虚增收入 4,550,546,404.97 元,占 2012 年年报收入的
14.05%,虚增利润 255,853,505.71 元,占 2012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51.36%;2013
年 虚 增 收 入 4,603,540,216.10 元 , 占 2013 年 报 收 入 的 13.48% , 虚 增 利 润
233,966,308.60 元,占 2013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64.64%。
二、皖江物流未在 2011 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
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新)、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溧阳昌兴)等提供 16 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2014 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 2.2 亿元的最高额担保,
2013 至 2014 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 8 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 13.05 亿余元的动产
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 1.56 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
保事项也未在 2013 年年报中披露。
四、2013 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 30 亿元债务转移
情况。
以上事实有皖江物流相关合同,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金存取和划款凭证,
工商登记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皖江物流 2012 年、2013 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2011 年、2013 年年报
未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
董事长、总经理汪晓秀起策划、决定作用,为皖江物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皖江物流董事长孔祥喜未能有效控制重要并表子公司的经营运作,具
有明显过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相应年报上签字的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 2013 年至 2014 年担保和 2013 年重大债务转移事项违
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汪晓秀。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对皖江物流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此外,
当事人汪晓秀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
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汪晓秀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
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皖江物流、汪晓秀、孔祥喜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其他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研究,公司决定不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公司部分相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将在收
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