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5-08-01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15-096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 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江物流”)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4252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
立案调查(公告编号:临 2014-081)。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编号:临 2015-069)。
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5]21 号),现将有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
会对皖江物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皖江物流提出了陈述申
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董事杨林和独立董事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提
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
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中国证监会查明皖江物流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皖江物流 2012 年虚增收入 4,550,546,404.97 元,占 2012 年年报收入的
14.05%,虚增利润 255,853,505.71 元,占 2012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51.36%;2013
年 虚 增 收 入 4,603,540,216.10 元 , 占 2013 年 报 收 入 的 13.48% , 虚 增 利 润
233,966,308.60 元,占 2013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64.64%。
(二)皖江物流未在 2011 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
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 16 亿元的动
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2014 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 2.2 亿元的最高额担保,
2013 至 2014 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 8 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 13.05 亿余元的动产
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 1.56 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
保事项也未在 2013 年年报中披露。
(四)2013 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 30 亿元债务转
移情况。
以上事实有皖江物流相关合同,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金存取和划款凭证,
工商登记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汪晓秀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孔祥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杨林、牛占奎、张孟邻、李非文、赖勇波、陈颖洲、卢太平、陈大
铮、张永泰、江文革、张伟、艾强、杨学伟、李健、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
晓辰、郑凯、吕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及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
政诉讼,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罚款,并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认真整改。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