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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江物流:董事会关于审计机构对公司2014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2015-09-15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审计机构对公司2014年财务报告出具
               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各位董事:
    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财
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
5-77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计,并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1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认定结论并结合财务自查,公司对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
《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天健〔2015〕
5-24 号),并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出具《关于皖江物流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
保留意见所述事项消除情况的说明》(天健〔2015〕5-25 号)。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
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
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公司已对该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对于上述公司在其财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的事项,天健会计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