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物流: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6-03-31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要求,作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具体资金往来事项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中,全资子公司淮矿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向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2015 年期初上述委托贷款占用资金余额 300,695,131.25 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委托贷款 300,000,000.00 元已全部收回,本期结算委
托贷款利息收入 7,403,395.14 元。
(二)本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2012 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淮矿物流公司在金融机构授
信等提供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15 亿元的担保。鉴于淮矿物流公司因重大信用风险
事项,涉及巨额债权债务,其资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的可能,法院已正式裁定受理淮矿物流公司的重整申请,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承担代偿其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的担保责任,分别为芜
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本金 100,000,000 元,利息 554,903.70 元;淮南矿业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本金 100,000,000 元,利息 696,666.66 元;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
行 本 金 100,000,000 元 , 利 息 665,000 元 ; 中 国 交 通 银 行 淮 南 分 行 本 金
100,000,000 元,利息 665,000 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402,581,570.36 元,2014
年公司已代偿担保本息 201,251,570.36 元,2015 年初担保余额 201,330,000.00
元已代偿。根据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淮破字第
00001-6 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淮矿物流公司、淮矿上海公
司、淮矿现代国贸公司、淮矿江苏公司和淮矿华东物流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公司
后期预计收回金额为 1.61 亿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应收淮矿物流
公司担保代偿款未在账内体现,待后期收到时确认。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
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