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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江物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03-31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
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
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各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八)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决
议;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
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
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
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
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
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
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
监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欺诈,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附件: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名或名称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