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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江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3-22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荣兆梓、陈矜、李晓新,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负数,公司 2018 年度无可供分配的利润,拟定公司 2018 年度不进行现金
分配和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确认
及预计 2019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没有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等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决定是在充分考查事务所具备的从业资质、相关工作
能力和本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的前提下做出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且亦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经营发展和财
务状况比较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实
行办法》
    公司《2019 年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实行办法》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结
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管理现状而制定,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
团队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评
价标准具有积极的意义。该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
创造性,兢兢业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我们认为:该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
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
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出具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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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贯彻落实;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通过公司风险评估的议案》
    我们认为:依据公司出具的《关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
符合《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 1 天(含)以上至 180 天(含)期限不等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金
融机构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是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投资风险性较小,通过现金管理能有效提高公司闲置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公司已经建立了风险控制措施,保证资
金使用安全,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1 天(含)以上至 180 天(含)期限
不等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
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
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
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
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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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
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