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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江物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19-012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
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
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
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
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的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2018年期
初财务数据及2018年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情况概述
    1、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部分项目列报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
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上述通知
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 2017 年度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
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
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
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
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3、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
关会计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
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
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修订,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调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审议程序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及其解读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
用追溯调整法。2017 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应收票据       423,811,391.55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341,867,225.63
 应收账款       918,055,834.08

  应收利息        3,962,976.77
                                      其他应收款           108,739,981.66
其他应收款      104,777,004.89
  应付票据      179,774,476.3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917,797,869.19
 应付账款       738,023,392.85
  应付利息         38,439,980.87
                                       其他应付款          308,423,245.43
其他应付款        269,983,264.56
                                        管理费用           349,073,241.34
 管理费用         349,292,173.38
                                        研发费用               218,932.04
    本项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
响。
    (二)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等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
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
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
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执行上述解释对公司期初财务数据无影响。
    (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分类变更为“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
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
“再平衡”机制;按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公司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
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累计影
响结果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
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
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
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
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
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
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
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
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