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9-10-22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吸收合并淮南矿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1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修订)》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重组进行了认真分析
和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被吸收合并方淮南矿业 100%股权以及淮南矿业集
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0.70%股权、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0%股权,不
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
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已在《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
向有权机构报批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事项提
示。
2、本次重组的资产转让方对拟出售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使用权,
其有权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资产,除李德福将其持有的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 9%股权质押给淮南矿业事项尚未办理完成质押解除手续外,标的资产不存在
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标的资产系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资产之
上没有设置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
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将继续在人员、
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
署页]
全体董事签署:
王戎 刘万春 牛占奎
胡良理 马进华 张小平
荣兆梓 陈矜 李晓新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