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2019-10-22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拟
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吸收合并方,就本次重组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作出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前 60 个月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始终为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完成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
此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
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的签署页]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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