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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淮河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4-21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荣兆梓、陈矜、李晓新,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
     1、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2、公司在充分考虑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
制订了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确认及预计
2020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
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没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等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定是在充分考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的从业资质、相关工作能力和本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的前提下
做出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实行办法》
     公司《2020 年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实行办法》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结
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管理现状而制定,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
团队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评
价标准具有积极的意义。该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
创造性,兢兢业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我们认为:该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
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含)的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
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是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进行的,投资风险性较小,通过现金管理能有效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增加投资回报。公司已经建立了风
险控制措施,保证资金使用安全,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含)的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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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
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出具的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
积极贯彻落实;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通过公司风险评估的议案》
     我们认为:依据公司出具的《关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风
险评估报告》。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符合《公司
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202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