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13 号
致: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从业办法》的相关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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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0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
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00 在安徽省芜
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越秀路北城水岸 2 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以及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与公告中通知的
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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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贵
公司 2,262,527,049 股股份,占贵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
数的 58.2186%。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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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3,057,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5、《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0 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
6、《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确认及预计
2020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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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0 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实行办
法》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经营决策授权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并结合网
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有关特别决议事项的,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
主持人等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
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
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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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栎雯
周道康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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