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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淮河能源: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2020-07-01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0-040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或“公司”、“上

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

年10月8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淮河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0)。

    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同时,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10

月22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44号公告。

    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收到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拟终止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通知,并于2020年5月31日披露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1)。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9年2月11日)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次重组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
工作,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即2019年10月22日)起
至上市公司披露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之日(2020年5月31
日)止。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各自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知悉本次交
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公司于近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上述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
      二、自查期间,本次重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
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淮河能源股票的
情形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之一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束金根之配偶储根华存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储根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1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买入                     40,400
  2             2020 年 1 月 7 日           卖出                      5,000
  3             2020 年 1 月 13 日          卖出                      7,000
  4             2020 年 1 月 22 日          卖出                     13,400
  5             2020 年 2 月 21 日          卖出                     15,000

      针对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储根华出具了《关于买卖淮河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本人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期间并未参与淮河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有
关的任何谈判、协商及决策,不存在获得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的
途径,对淮河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不知悉。
      2、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系主要根据市场公开信息、自身对股
票二级市场行情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实施,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
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承诺:在本人知悉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信息后,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等禁止行为。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认定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且存在通过该等买卖行为获利的,本人将接受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且承诺将通过该等买卖行为所获利益归上市公司所
有。”
    三、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除上述所列示的情况外,

自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形。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