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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淮河能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07-0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上市公司”) 吸

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上市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收到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

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通知,并于2020年5月31日披露了《淮河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20年6月30日,

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9年2月11日)的相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

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即2019年10月22日)起
至上市公司披露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之日(2020年5月31
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各自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
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
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淮河能源股票的
情形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之一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束金根之配偶储根华存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储根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1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买入                    40,400
  2             2020 年 1 月 7 日         卖出                     5,000
  3            2020 年 1 月 13 日         卖出                     7,000
  4            2020 年 1 月 22 日         卖出                    13,400
  5            2020 年 2 月 21 日         卖出                    15,000

      针对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储根华出具了《关于买卖淮河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本人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期间并未参与淮河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有

关的任何谈判、协商及决策,不存在获得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的

途径,对淮河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不知悉。

      2、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系主要根据市场公开信息、自身对股

票二级市场行情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实施,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

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承诺:在本人知悉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信息后,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等禁止行为。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认定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且存在通过该等买卖行为获利的,本人将接受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且承诺将通过该等买卖行为所获利益归上市公司所

有。”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述披露

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文件,上述相关人员在

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除

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其他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

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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