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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1-08-27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新《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二、具体修改内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营范围是:煤炭销售(不得在禁燃区内设置销售     范围是:煤炭销售(不得在禁燃区内设置销售煤炭
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货物装卸、仓储(除 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货物装卸、仓储(除危险
危险化学品);港口拖轮经营、港口货物中转服务; 化学品);港口拖轮经营、港口货物中转服务;道路
道路货运;铁路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机械设 货运;铁路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机械设备、场
备、场地、房屋租赁服务;房屋建筑及线路管道     地、房屋租赁服务;房屋建筑及线路管道安装,铁
安装,铁路、公路、桥涵工程施工;金属材料(除 路、公路、桥涵工程施工;金属材料(除贵金属)、
贵金属)、钢材、电线、电缆、橡塑制品销售;铁 钢材、电线、电缆、橡塑制品销售;铁路、线路器
路、线路器材设备维护;煤炭仓储及配煤服务;     材设备维护;煤炭仓储及配煤服务;为船舶提供水
为船舶提供水电服务,铁路机车、铁路车辆维修。 电服务,铁路机车、铁路车辆维修;火力发电,炉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渣、炉灰销售,低热值煤、煤泥、煤矸石发电的基
开展经营活动)                                  本建设和生产经营,供热、供汽、电气试验,非饮
                                                用热水生产与销售,转供水,污泥处理处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二)要约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定,……。
                                                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利益。                                              公司还应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
    公司还应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                        (一)公司董事会应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公司董事会应完善《关联交易决策制 从具体行为准则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度》,从具体行为准则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资金的渠道,……;
用公司资金的渠道,……;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
                                               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一的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和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债务除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十五)审议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交易涉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产的50%以上;
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额超过50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额超过500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低于上述标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上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授予董事会行使。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交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资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含持股 5%以下股东)、实际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供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产 10%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
的担保。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受
                                               其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 为: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本公司会议室。
点为: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本公司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议室。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知中予以明确。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现
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为出席。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参会股东类型;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五)拟审议的议案;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网络投票流程;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本条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 A 股、B 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如公司
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享有一票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权。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者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公告中披露。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数。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权利。
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
    ……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
    ……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对专门
                                               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
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     议以外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
重大资产、对外担保事项,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     对外担保事项,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上述收购出售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行使提供财务资助、……,应提交股东大
    公司行使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以下标     会审议批准:
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合同、
同、协议的规定执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协议的规定执行。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意见;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
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 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
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 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 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主业调 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整、经营方针,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经营计划、 央保持高度一致;
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弥补亏损方案。                                    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 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
额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协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转让或划转股权、高风险投资额度设置及调整,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及二级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超过 1 结合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股
亿元的一次性资产处置、股权投资、单笔金额超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
过 1 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公司开展高风险投资 的权责;
等事项。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
   4、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公司章 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持之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战略规划、 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加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反腐败
风险防控、法律事务等基本制度和投资、融资、 力度,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
担保、捐赠、薪酬分配等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 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
改。                                              党向基层延伸;
   5、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总部机构、分公司等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投资设立二级企业。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6、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
薪酬、管理和监督。                                等群团组织;
   7、直接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            (八)其他有关责任。
重大事项。
   8、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
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
施。
   9、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绩效考核政
策等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芜
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
            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