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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3-25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具体资金往来事项
    1.本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孙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均为日常关
联交易产生,期初资金往来余额为 18,729.84 万元,本年累计增加额 47,420.46
万元,本年累计减少额 44,590.19 万元,期末资金往来余额为 21,560.11 万元。

    2.本期公司在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期初
资金往来余额为 48,154.67 万元,本年累计增加额 1,184,032.28 万元,本年累
计减少额 1,181,464.33 万元,期末资金往来余额为 50,722.62 万元。
    (二)担保事项
    2019 年底,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发电

公司”)设立了“中航-淮矿发电 1 号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并通过该专项计划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5 亿元,其中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全额认购优先级份额 4.75 亿元,发电公司全额认购次级份额 0.25 亿
元,发行期限均为 5 年,公司为发电公司本次专项计划融资所承担的差额支付义
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2019 年 8 月,公司与发电公司专项计划管理人

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差额支付承诺人发电公司签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保证担
保合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即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管理人在
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后要求差额支付承诺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相关条款
项下的义务支付差额支付款项的权利)及利息、因主债权及利息而产生的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费用等)。2021 年发电公司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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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8.50 万元,余额 42,503.00 万元。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
损害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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