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158 号 致: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淮河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1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发布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材料》,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13:00 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越秀路北城水岸 2 号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以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计 3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10,137,1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65%。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 的全部议案。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了下列议案: 1.表决通过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09,8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表决通过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09,8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表决通过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09,8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表决通过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 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09,8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表决通过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09,8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表决通过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9,410,6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1%;反对 671,8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31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61%;反对 671,8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91%;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8%。 7.表决通过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关联交易完成情况 确认及预计 2022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39,3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21%;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739,3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21%;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9,8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739,3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21%;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 表决结果:同意 2,209,8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739,3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21%;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表决通过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年薪 制实行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2,206,486,4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8%;反对 3,65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2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392,7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508%;反对 3,65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9,289,6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95,9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615%。 根据表决结果,陈颖洲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6 已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 经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王思晔 2022 年 4 月 2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