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2-06-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向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的全体股东
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吸收合并淮南矿业(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
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
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1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中中信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均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 鹏 冯新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