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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2022-06-29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淮河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淮河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子企业以公司或子企业
名义自愿将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无偿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
与捐赠人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对
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
绝,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
责明确,应当为企业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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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对外
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
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
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
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一)除特殊情况外,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年度最高
限额;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二)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
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
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形
象。
                     第三章   范围和主体
    第八条   对外捐赠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
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
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为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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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捐赠主体。对外捐赠的主体是公司及所属子企业,
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
外捐赠。
    第十条     受赠主体。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
性社会组织、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一)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
团体。
    (二)对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职能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
    负责拟订捐赠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外捐赠预算管理,
审核子企业捐赠预算;牵头组织审查对外捐赠事项,提出初步意
见;负责编制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
    (二)纪委(监察审计部)
    负责对捐赠工作进行监督、对捐赠事项涉及的违规问题分别
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三)办公室
    负责审查对外捐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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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规定,进行法律论证;对需签署捐赠协议的捐赠事项进行协议
文本审查;负责对外捐赠事项有关决策程序的落实。
    (四)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或工作需要,负责参与对外
捐赠事项涉及的资产权属、财产状况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捐赠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对外捐赠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规范管理
的运行机制;
    (二)编制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三)提出对外捐赠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重大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
    (五)向公司报送年度对外捐赠专项报告。
                     第五章   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
不得提供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所属二级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预算外
捐赠事项。
    1.公司及所属二级企业应按年编制对外捐赠支出预算,经
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总经理组织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2.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预算外捐赠事项,由经办单位(部
门)发起,经财务部会同职能部门论证、公司总经理组织审核后,
报公司董事会审定。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决策标准的,还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对外捐赠支出按照《淮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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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
法》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职能分工,按金额大小分别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程序主要包括:预算编制、
捐赠申请、捐赠审查、捐赠后续管理等。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
    (一)对外捐赠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与年度全面预算一同编
制一起上报。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
捐赠事项,由发起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务部牵头组织职能
部门研究论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专题审议,追加对外捐赠预算。
    第十六条   捐赠申请。
    对外捐赠事项应逐级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公司提出捐赠
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对外捐赠的请示文件;
    (二)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方案;
    (三)依据公司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有权对捐赠事项进行
决策的机构做出的决议;
    (四)捐赠协议文本(如有)及审查意见;
    (五)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捐赠审查。
    (一)财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捐赠事项进行研
究、论证;
    (二)财务部汇总各部门(单位)意见,形成捐赠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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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组织审核;
    (三)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捐赠后续管理。
    捐赠后续管理主要包括捐赠实施效果跟踪、账务处理、档案
管理和捐赠专项报告。
    (一)实施效果跟踪。捐赠主体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
果的后续跟踪,必要时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
督促受赠人按照规定使用受赠财产,发挥捐赠最大效益。受赠人
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应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确
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账务处理。捐赠行为完成后,应及时向受赠方取得合
法、有效的捐赠收据并按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涉
税处理。
    (三)捐赠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应与捐赠行为同步进行,全
面收集、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确保
捐赠档案资料完整。
    (四)捐赠专项报告。各子企业应将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全年
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及内部
决策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对外捐赠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
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全面预算
报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专项报告。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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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
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捐赠制度建设、工
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并认真整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捐赠,或者在对外捐赠
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按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责任
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
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公司决策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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