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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院: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天华院             编号:2019—026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29 日,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以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应条款作出修订,
现就《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序      原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运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运
      】            作,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作,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执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    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
                    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

 3.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   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
                    席1人。                           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4.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见;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员提起诉讼;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司承担。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制人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
                                               况,发现占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决;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5.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
                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   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
                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   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
                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   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
                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解聘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
                理人员的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6.   第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
                注的问题。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7.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
                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   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
                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   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首席执
                价的重要依据。                   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
                                                 价的重要依据。

8.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议。                             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9.   第十三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当   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监事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会主席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     当载明下列事项:
                复,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会议。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监事的书面
                                                  提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
                                                  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10.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
                 体监事:                         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一日前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一日前
                 以书面形式、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   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等
                 事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做出
                                                  说明并取得全体监事一致认可后
                                                  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

11.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二)拟审议的议案及与议案相关
                                                  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会议议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12.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
                 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   定。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
                 的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召开   议议题由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
                 临时会议的监事提出并经监事会主   事提出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后决
                 席审核后决定。                   定。

13.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监事会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                             容:

                 (一)拟订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   (一)拟订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
                 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   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
                 论并提出建议;                   讨论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   (三)对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
                 及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     及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查;

                 (四)就公司拟订的财务管理及其   (四)就公司拟订的财务管理及其
                 他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   他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
                 提出修改意见;                   提出修改意见;

                 (五)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   (五)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
                 及专项工作的安排;               及专项工作的安排;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
                 (七)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法律、法规和   (七)对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
                 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
                 (八)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
                                                  为,提出纠正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
                 司章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   (八)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
                 项报告。                         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
                                                  《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
                                                  提出专项报告。

1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
                 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   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但受委托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但受委托
                 的监事仅受一人委托为限。         的监事仅可受一人委托。

15.    新增                                       【新增条款,作为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以视频显示
                                                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可以在视频及电话中表
                                                决,会议记录人应进行相应视频拍
                                                摄或录音,该监事在视频及电话中
                                                的表决即视为有效表决。如无法视
                                                频、电话参加并表决的,或视频、
                                                电话表决无法录音、录像的,相应
                                                监事应将其表决意见在该次监事
                                                会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内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会议决议签
                                                字页等形式向会议主持人及董事
                                                会秘书送达;此种情况视为其参加
                                                会议并参与表决。

16.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表决权。                       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17.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监事会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开并进行现场表决。监事会临时会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监事签字。                     提下,可以用传真、通讯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
                                                字。

18.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
                 录上签字。                     上签字。会议记录可同时使用中文
                                                和英文书写并以中文为准。

19.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
                 召集人姓名;                   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委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
                 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结果(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
                 和结果(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   弃权的票数)。
                 对、弃权的票数)。

20.   第三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   但经证明在表决中投反对票的,该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
                 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   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并投反对票
                 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并提出异议   的监事,不免除责任。
                 的监事,不免除责任。

21. 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
                 则的规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
                 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
                 公告。                         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22. 第三十二条   如果监事会所议事项非上海证券   如果监事会所议事项非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要求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
                 须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该决议   要求须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该决
                 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议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可免于公告。                   可免于公告。

23.    新增                                     【新增条款,作为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含本数;“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24.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25.    新增                                       【新增条款,作为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26.    新增                                       【新增条款,作为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

 27.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28.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条款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详
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