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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克劳斯: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06-01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科学配置决策权力,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经营管理权限授予总经理(首席
执行官)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确
保授权合理、可控。

    (二)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限定
在《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
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公司
内外部因素变化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应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
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事项及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
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
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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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授权的事项不可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本着提高管理水平
和决策效率的目的,在董事会权限内,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授权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行使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审批权。董事会制定相应的董事会授权清
单,对本办法规定的决策事项的授权进行管控。授权清单施行动态管理,董事会根
据公司需要对授权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第七条 除上述授权外,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
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决策事项,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一般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九条 授权事项中凡涉及投资、融资的,不得突破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
投资、融资计划总额。

    第十条 当授权事项与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总经
理(首席执行官)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组
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执行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
真执行。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行权情况,重要情况
及时报告;对于执行事项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
行进展。执行完成后,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
果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可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方式,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
通过适时完善制度、调整清单等方式对授权事项、范围进行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
率,更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
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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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
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
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执行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
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
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经董事
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
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了解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
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执行效果予以评估。

    第十八条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总
经理(首席执行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或行为;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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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相应责任,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予
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接受授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
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公司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时,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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