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斯: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管理制度2022-06-01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优化资产负债率,防范债务风险,增强发展韧性,
提高发展质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第三条 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水平和有息负债规模为基础约束指
标,原则上参考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相关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同时结合公司
前三年资产负债率、发展阶段、战略布局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
第四条 公司根据第三条标准确定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和有息负债
规模,并纳入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各子公司严格贯彻执行。
第三章 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水平,综合考虑市场前景、
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
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规模,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根据项目建设以及自身发展需要,认真编制融
资计划,全面反映企业当前债务余额、未来预计融资额度、融资用途、需偿还的
债务本息及偿债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控制融资成本,做好风险评估,明确资金
用途与方向,融资品种要与项目生命周期匹配。原则上,各子公司总体负债水平
应匹配自身融资能力,不得超过自身融资能力负债。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制定偿债计划时,应严格按照债务兑付原则执行,
即债务到期前制定偿还方案,提前确定偿债资金来源,提前确保偿债资金到位,
坚决杜绝债务违约。偿债计划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品种、利率、到期日、偿
债资金来源、责任人等。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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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任何子公司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发生与往来银行的重大违约或争议事
项,应在事项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及时主动上报公司,公司与该子
公司共同制订解决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办理。
第四章 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企业成长性、效
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资产负债率
超过标准的子公司,要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
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
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
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各子公司融资台账,加强贷款合
同管理,定期进行跟踪分析。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强化各项资金支出的控制,加强销售及应收账款的管
理,保证正常的经营现金流。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债务风险盘点,检查各子公司债务风险的
实时动态。对于资产负债率水平和有息负债规模超标的子公司,应纳入债务风险
管控名单,管控名单内企业应制订债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资产负债约束机制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机制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制
度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确保企业
可持续经营。
第十四条 对债务风险措施效果不明显、风险持续增加的子公司,公司有权
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核实企业财务状况,评估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各子公司在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时,应报告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
及债务风险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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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应按以上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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