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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克劳斯: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6-01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积极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公司批准和授权,
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原则上没有预算不
得进行对外捐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预算外对外捐赠的,应根据相关要
求和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七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八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九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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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
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
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
等。
       第十四条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
关系的实体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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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和《公司章程》、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向主管单位报备对外捐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十二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
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
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五百万元,且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
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五百万元,且未达
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或者达到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十二个月内之前的捐
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本条所列“未
超过”“小于”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就捐
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
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统一规划部署对外捐赠事宜,各子公司对外捐赠事宜应当及时上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严格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
赠。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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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第十八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会签对外捐赠议案;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和交接手续;
    (三)建立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
监督经办部门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在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汇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
法进行披露。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十二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财务部门和捐赠主体企业应建立
台账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
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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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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